看到了一篇奇怪的文章,似乎和古剑有关联(转)
昨天我在网站上看到一篇文章,感觉貌似和古剑有很大的关系。文章中授权注册及经营地均在石景山区的北京某公司很像说的是游戏吧,而文章里提到的上海研发公司很有可能是烛龙,这篇文章把涉及的公司名称都去掉了,因此我也是怀疑。下面是原文件链接大家看一下是不是我多心了原链接和文章内容 http://www.sjs.gov.cn/zjsjs/xwzx/shxw/72961.shtml
浅谈办理侵犯数码娱乐产业案件的经验
近日,区检察院办理了我区近年来首例侵犯著作权案件,将涉嫌侵犯驻区企业知识产权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为我区打造CRD、发展数码娱乐产业提供法制保障。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上海某公司在开发某游戏软件后,授权注册及经营地均在我区的北京某公司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该软件除了实体光盘销售外,还提供免费程序下载,并在网上销售激活码的方式销售。2011年5月起,犯罪嫌疑人叶某在自己的淘宝网店铺内上传破解该游戏激活码的非法程序,并进行销售,已查证的销售激活码3145个,非法获利人民币6205.81元,给北京某公司造成实际损失157250元。
区检察院办理涉及侵犯数码娱乐产业案件的主要经验做法包括:
一是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区检察院在办案中不仅实现打击犯罪的法律效果,还注重服务经济发展的社会效果和维护区域稳定的政治效果,通过执法办案践行“服务大局”的法治理念,服务当前我区经济结构战略转型的大局。如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盗窃驻区“搜狐畅游”企业的案件中,发现企业安保工作存在隐患,为避免可能出现的更大损失,区检察院及时向“搜狐畅游”发出检察建议填补安保漏洞,目前已经取得良好整改效果。
二是注重办案中的“与时俱进”。数码娱乐产业作为我区新兴产业,区检察院办理与之相关案例的经验较少。对此区检察院干警加强学习、与公安机关通力配合,并派员到上海浦东及海淀等地区学习办理知识产权犯罪的成功经验。落实新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通过分析论证有效解决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管辖权的问题,我区的驻区企业作为被侵权实际损害发生地,司法机关可取得管辖权,为近期及未来办理此类案件奠定基础。
三是加强办案之后的延伸监督工作。在办理本起侵犯著作权犯罪中,除了将犯罪嫌疑人定罪批捕外,区检察院注重对办理新型案件的经验总结,并对公安机关的下一步侦查活动提出引导性意见。如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叶某只是将自己从网上下载的非法程序进行转卖,并非开发该程序的源头,可通过本案为切入点,查找叶某购买非法程序的“上家”,并深挖开发侵权程序的人员,从根源上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王晨
淘宝卖破解会被打击,不管是不是古剑,都是好消息 好!大快人心! 这样就底判几年才对 呵呵,挺好的。单机要发展,盗版必须要控制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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