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zi1113 发表于 2011-9-1 16:58

本帖最后由 wenzi1113 于 2011-9-1 17:01 编辑

回复 88# 小小朱


    智商帝,百度了段某高姓律师的条文就出来卖弄了?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已经把书名列入了著作权范围,知道不?~~

名称:    著作权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所属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释义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转让著作权的某些权利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权利转让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的规定。本条是这次修改著作权法新增加的条文。
    一、转让著作权的某些权利应当遵循的原则
    著作权转让是著作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将其所拥有的著作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权利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著作权转让分为部分转让和全部转让两种。著作权的全部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将其拥有的著作权中的法定许可转让的权利有偿地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著作权的部分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只将其拥有的著作权中的法定许可转让的权利的一种或几种权利转让给他人所有。
    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转让未作明确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著作权人转让著作权中的某些权利的情况越来越多,为适应这一变化,满足著作权人的多种需求,著作权法修正案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转让法律许可转让的著作权。这一修改不仅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实践需要,也符合国际公约及国外多数国家的规定。例如,《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六条之二第一项规定,不受作者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上述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日本著作权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的全部或一部可以转让。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著作权只能是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著作权人转让这些权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除本法有例外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这里所讲的订立著作权转让书面合同,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他人获得某一作品的某些著作权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要明确授权;第二,要将著作权人转让给他人的著作权用文字确定下来,即要签订权利转让书面合同。著作权的权利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是由于著作权权利转让合同较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复杂,涉及转让的权利种类与范围、转让的对象、受让人使用的方式与范围、权利的归属、转让费的支付以及转让的有效期等内容,因此,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转让合同。书面合同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履行合同、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的意义。大多数国家都要求著作权转让合同必须是书面的。除此之外,有些国家的著作权法还对著作权转让合同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例如,日本在其著作权法第七十七条中规定,著作权的转让,必须在文化厅著作权登录簿上登记,否则对第三方无效。
    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的主要内容
    本条第二款规定,权利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的名称是指上述智力创作成果的称谓。著作权人转让的著作权一般是依托于某一具体作品的。例如,作家金庸要转让其作品的翻译权,并不意味着他要将所有作品的翻译权全部转让,转让翻译权一般只是转让某一部作品的翻译权。因此,作品的名称是著作权权利转让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转让的著作权权利有许多种,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某一著作权人具体要转让哪一个或哪几个权利,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转让权利的地域范围,一般是指著作权人转让某一作品的某一种权利适用的地区等。比如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只允许某某电视台享有在某某地区播放该电影的权利,在其他地区不得播放。又如某图书的著作权人只允许图书出版社在国内发行,不允许向国外发行等等,这些都属于权利转让的地域范围问题,应当在转让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以便受让人行使其所获得的权利。
    (三)转让价金
    转让价金,是权利转让合同的转让人转让著作权的某些权利应当获得的转让费用,受让人获得、使用著作权人转让的著作权所应当支付的代价。价金是著作权作为知识形态的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也是著作权作为商品或者作为一种无形财产进行等价交换的结果。由于作者在创作作品时所耗费的劳动、使用的资金、运用的知识、信息、经验、技能和创作的方法等方面的不同,以及作品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不同,著作权权利的转让价金是不确定的,因此,当事人应当根据著作权权利转让的具体情形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的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是指合同中规定的著作权的权利受让人履行向权利转让人支付转让价金的时间。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直接关系到著作权的权利能否顺利的转让,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价金的日期。
    交付价金的方式,是指受让人支付转让价金的具体做法。例如,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在一定时期内的某一个时间分期分批的支付。是预付还是权利转让之后再付,是付现金还是支票、汇票支付以及以何种货币支付等等。对此,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五)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或者双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例如,权利转让合同的受让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向权利人交付转让价金,应当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承担继续向著作权人支付转让价金以及赔偿损失等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因此,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更加及时的解决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如是否规定违约金、违约后的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等,由当事人经协商后在合同中确立。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是指除以上条款外,双方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内容。上述五项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内容是普遍适用于所有的著作权转让合同的,但是为了适应各种不同的著作权转让合同的特点或需要,著作权法还规定,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需要约定内容,如解决纠纷的办法。例如,转让著作权的权利人与受让人双方一致认为,对权利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仲裁机构仲裁裁决,那么,就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这样规定较为灵活,有利于当事人订立好著作权转让合同,也便于合同的履行。

kyosam 发表于 2011-9-1 16:59

水浒呢?新西游呢?不知道会不会重拍三国和红楼
小小朱 发表于 2011-9-1 16:49 http://bbs.3dmgame.com/images/common/back.gif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怕你老花眼过于严重,特地红字标出。。

phobecat 发表于 2011-9-1 17:00

版宠,你列出来的那些,都是打擦边球的
剑仙奇侠传和仙剑奇传啊,仙剑传啊都不能同等
但是同名的经过的注册过的,就是不行
柏油那个游戏如果叫悟空传奇,就和悟空传没有关系了

小小朱 发表于 2011-9-1 17:01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 ...
kyosam 发表于 2011-9-1 16:59 http://bbs.3dmgame.co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些东西可以反驳82楼,移步过去看看

小小朱 发表于 2011-9-1 17:03

回复小小朱


    智商帝,百度了段某高姓律师的条文就出来卖弄了?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已经 ...
wenzi1113 发表于 2011-9-1 16:58 http://bbs.3dmgame.com/images/common/back.gif


    作品的名称是著作权权利转让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这和“把书名作为著作权范围"是一个意思么?语文没学好不要来曲解法律

小小朱 发表于 2011-9-1 17:03

版宠,你列出来的那些,都是打擦边球的
剑仙奇侠传和仙剑奇传啊,仙剑传啊都不能同等
但是同名的经过的注册 ...
phobecat 发表于 2011-9-1 17:00 http://bbs.3dmgame.com/images/common/back.gif


    拜托,悟空传这个名字未经注册,我贴的图片你没看到么?

kyosam 发表于 2011-9-1 17:04

这些东西可以反驳82楼,移步过去看看
小小朱 发表于 2011-9-1 17:01 http://bbs.3dmgame.com/images/common/back.gif
脑残、烧饼、顾左右而言他、懦夫,二货,中二病。。。

我爽了。。。著作权法都没搞懂还特么的来谈悟空传的注册问题??

小小朱 发表于 2011-9-1 17:08

脑残、烧饼、顾左右而言他、懦夫,二货,中二病。。。

我爽了。。。著作权法都没搞懂还特么的来谈悟空传 ...
kyosam 发表于 2011-9-1 17:04 http://bbs.3dmgame.com/images/common/back.gif

是谁没搞懂,是谁在贻笑大方,你看看今何在会不会起诉柏油就知道了

phobecat 发表于 2011-9-1 17:10

作品的名称是著作权权利转让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这和“把书名作为著作权范围"是一个意思么?语 ...
小小朱 发表于 2011-9-1 17:03 http://bbs.3dmgame.com/images/common/back.gif

很明确的告诉你,作品的名称在《著作权法》未有明确定义,但是其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有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作品也可以作为商品,当作品标题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那么擅自利用他人的作品标题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小小朱 发表于 2011-9-1 17:12

何震东认为:事实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等条文早就明确规定,“出版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特别增加了书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款,并明确了作品名称这一权利属于《著作权法》第十条确认的著作权范围。

kyosam 发表于 2011-9-1 17:16

何震东认为:事实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等条文早就明确规定,“出版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被 ...
小小朱 发表于 2011-9-1 17:12 http://bbs.3dmgame.com/images/common/back.gif
{:3_153:} 中国法律有法依法,无法依例。。。等着呗。。。如上头所说,就是不按著作权法来判,十有八九也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这么为马路公司说话,你马路公司员工吧?趁早回去整个法律顾问去吧。

mhss 发表于 2011-9-1 17:16

只有更下,没有最下,佩服

小小朱 发表于 2011-9-1 17:18

很明确的告诉你,作品的名称在《著作权法》未有明确定义,但是其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 ...
phobecat 发表于 2011-9-1 17:10 http://bbs.3dmgame.com/images/common/back.gif
不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那个效力更强,且看今何在如何应对

450287475 发表于 2011-9-1 17:18

回复 84# 小小朱


    傻版宠诶,我问你,诛仙这个网游需要萧鼎授予版权才能开发。为什么悟空传就不需要了。
当然,你一向是双重标准的,我知道~

小小朱 发表于 2011-9-1 17:20

回复小小朱


    傻版宠诶,我问你,诛仙这个网游需要萧鼎授予版权才能开发。为什么悟空传就不需要了。 ...
450287475 发表于 2011-9-1 17:18 http://bbs.3dmgame.com/images/common/back.gif


    诛仙使用了小说里的人名,悟空传使用的人名只要不是小说悟空传里衍生出来的,关版权法什么事

450287475 发表于 2011-9-1 17:21

回复 90# 小小朱


    你不知道水浒啊三国啊这样的名著是,作者死后版权归国家所有的吗?不懂就普及一下知识,别来丢人现眼!!!!!!!!!!!!

phobecat 发表于 2011-9-1 17:22

不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那个效力更强,且看今何在如何应对
小小朱 发表于 2011-9-1 17:18 http://bbs.3dmgame.com/images/common/back.gif

有法可依,一个独立原创的作品,从署名到标题名到内容,都会受到该有的保护

连那么坑爹的《倚天屠龙记》这款游戏,都会表明有金庸的授权,柏油想那么简单就用人家的名号做宣传,做梦啊

小小朱 发表于 2011-9-1 17:22

回复小小朱


    你不知道水浒啊三国啊这样的名著是,作者死后版权归国家所有的吗?不懂就普及一下知识 ...
450287475 发表于 2011-9-1 17:21 http://bbs.3dmgame.com/images/common/back.gif

那也是柏油跟ZF之间的关系,关今何在什么事

450287475 发表于 2011-9-1 17:23

回复 110# 小小朱


    这你也太双重标准了吧,你看诛仙网游如果不使用里面的人名并且不被授权就开发游戏算不算违法。真TMD没下限···
如果是GB出现这样的事,估计你的嘴脸就不同了吧。恶心!

450287475 发表于 2011-9-1 17:24

回复 113# 小小朱


    西游记版权归国家所欲,悟空传版权归今何在所有!懂????和你说话真累。你去别的地方叫嚣说悟空传不侵犯版权,看有谁支持你?颠倒黑白!

phobecat 发表于 2011-9-1 17:24

那也是柏油跟ZF之间的关系,关今何在什么事
小小朱 发表于 2011-9-1 17:22 http://bbs.3dmgame.com/images/common/back.gif

版宠就是版宠,说话永远那么可爱
你看清楚,版权期限是作者死后五十年会截止,过了这个时间段,该作品的权益归国家所有
《悟空传》是属于今何在的

小小朱 发表于 2011-9-1 17:26

回复小小朱


    这你也太双重标准了吧,你看诛仙网游如果不使用里面的人名并且不被授权就开发游戏算不 ...
450287475 发表于 2011-9-1 17:23 http://bbs.3dmgame.com/images/common/back.gif


    悟空这个名字还牵扯一个名著的问题,其间的关节很复杂,不可能直接依循上面提到的案例,诛仙如果也是名著衍生,只怕完美也不会付什么版权费

qingyay 发表于 2011-9-1 17:26

回复 113# 小小朱


    问题是,柏油开发的游戏可不叫三国演义、红楼梦啊。。。。他的游戏名字可是悟空传哦{:3_154:}

小小朱 发表于 2011-9-1 17:28

版宠就是版宠,说话永远那么可爱
你看清楚,版权期限是作者死后五十年会截止,过了这个时间段,该作品的 ...
phobecat 发表于 2011-9-1 17:24 http://bbs.3dmgame.com/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今何在给悟空新取个名字作为书名,我没什么话好说,“悟空”加个”传“字就成今何在的了,你自己不觉得可笑么?

feiling666 发表于 2011-9-1 17:28

无语 彻底无语

花小花 发表于 2011-9-1 17:29

{:3_153:}柏油可以无耻的说我们的游戏只是好巧不巧的名字和某小说撞了
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phobecat 发表于 2011-9-1 17:29

如果今何在给悟空新取个名字作为书名,我没什么话好说,“悟空”加个”传“字就成今何在的了,你自 ...
小小朱 发表于 2011-9-1 17:28 http://bbs.3dmgame.com/images/common/back.gif


    没什么可笑的,《悟空传》是经过国家正规的出版文号,具有独立性,原创性,受法律保护

从法律上来讲《悟空传》就是今何在的,就算你觉得可笑,也是不可改变的事实

小小朱 发表于 2011-9-1 17:30

柏油可以无耻的说我们的游戏只是好巧不巧的名字和某小说撞了
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
花小花 发表于 2011-9-1 17:29 http://bbs.3dmgame.com/images/common/back.gif


    对不起,只是和某名著撞了

450287475 发表于 2011-9-1 17:30

回复 117# 小小朱


    不用说复杂不复杂?这就和有关部门一个嘴脸,说不过去就说复杂。
明确告诉你!西游记的版权归国家所有,所以任何人用都不算违法!
但!!!悟空传明明白白是今何在写的书!你柏油取其他名字,比如悟空大传,悟空小传,最多就是没下限,不要脸。不算违法。但!!!!柏油用了悟空传这三个字,这就不只是不要脸,没下限的问题了!他就是违法!!!

leasi 发表于 2011-9-1 17:31

没事儿吧~{:3_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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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下限到底在哪里?柏油淡定表示自己又创造了新纪录~猪猪版宠出现并多次展示了TA美轮美奂的智商了……